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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港政策汇编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海口日报 发布日期:2018-02-26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关闭本页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


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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