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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港政策汇编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 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8-04-18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关闭本页

  一、 公告发布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 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


  简化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同时,考虑到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有资产损失栏目,企业可以通过填列资产损失具体数额的方式,实现资产损失申报。因此,《公告》第一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明确企业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要求


  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是证明企业资产损失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有效监管的重要抓手。因此,《公告》第二条明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明确公告规定适用时间


  目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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