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中华 摄
基金投资领域:
创新基金旨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自贸港产业定位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 投资产业方向:基金投资方向应符合自贸港产业发展定位,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创新医疗器械研发转化、高端装备制造、软件和集成电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深海科技、南繁育种、航天科技、设计产业、高端健康食品加工、热带高效农业等自贸港重点产业发展。
2. 投资企业阶段: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其中:
(1)种子期创业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拥有原创的专门技术或独特的概念、商业模式,项目主体尚未设立或刚设立但尚未实现利润,所需融资额相对较少。
(2)初创期创业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7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原则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其他符合财政部出资设立的国家级政府投资基金关于初创期企业最新认定标准、但不符合以上初创期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向基金出资代表申请初创期企业认定。
同时符合以上“投资产业方向”和“投资企业阶段”要求的企业,即视为符合本实施方案基金投资领域要求。
基金投资方式和比例:
创新基金原则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含),且予以末位出资到位。创新基金由多个独立运作的母基金法律主体组成时,单支子基金仅能申请创新基金项下一支母基金的出资。鼓励市场化机构与创新基金及海南省内市县、重点产业园区共同发起子基金。
为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在不违反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前提下,原则上创新基金及其关联方可以跟投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的所有项目。
创新基金项下的母基金法律主体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其中投资期一般不超过3年、退出期一般不超过12年。如需延长存续期的,由基金出资代表报省财政厅决议后,报省政府批准。
创新基金项下的母基金法律主体通过比选方式择优选聘专业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机构,比选程序包含材料初审、比选评审、尽职调查、结果公示、协议签订等环节。
此外,实施方案还对基金管理、基金投资运作、基金风险管理、基金绩效考核等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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