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4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外贸同船运输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全岛封关运作前,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对不含税油(上述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始发港:首个装载至洋浦中转的外贸货物的境内港。
目的港:最终卸载自洋浦中转的外贸货物的境内港。
本航次所需不含税油加注量=本航次里程×(燃油消耗率×额定功率÷额定航速)
航次里程以《中国沿海航行里程表》为准。
燃油消耗率以《船舶推进机器轮机说明书》中数据为准。
额定功率以《船舶检验证书》中数据为准。
额定航速以《船舶实验综合报告》或《船体及设备说明书》中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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