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部署和要求,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今年4月8日,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海南证监局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QDLP暂行办法》)。
海南自贸港QDLP政策的成功落地,相对于上海及深圳等地的QDLP制度,进一步放宽了最低出资、出资缴付时间等门槛性要求,更加注重QDLP基金管理企业的内控管理、关联方资质等实质性要求,并将募得资金购汇或直接以人民币形式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的制度安排,成为海南自贸港中国企业走出去新的桥头堡。
一是“门槛低”。《QDLP暂行办法》中要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最近1年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门槛较低。
二是“投向广”。《QDLP暂行办法》中规定试点基金境外投资范围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券、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境外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范围较广。
三是“无限制”。《QDLP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在未超过海南省QDLP总额度的前提下,单家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额度申请和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无限制,试点相关单位将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批复的试点额度。
四是“更灵活”。《QDLP暂行办法》明确规定,QDLP试点企业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且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发起成立多只试点基金,可在其设立的各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额度,各单只试点基金对外投资额度之和不得超过经试点相关单位批准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对外投资额度。
试点申请书(试点申请书);
授权委托书(如需);
存续经营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草案;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存续经营的境内基金管理企业,应提交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记录以及其管理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记录;
申请人最近1年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承诺函;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情况表、简历、专业资质证书以及从业证明;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须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境内外资产管理从业背景介绍,以及金融许可文件、既往投资业绩、基金管理规模的证明材料;
拟设立试点基金的项目计划及总规模;
省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试点相关单位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推介材料;
试点基金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或草案;
拟申请试点基金的委托管理协议或草案(如有);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须提交该机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投资者的,须提供近3年收入证明、金融资产证明材料或金融净资产承诺函,确保符合本办法的要求;所有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明细、出资凭证(如有)以及风险揭示书;
试点基金如委托行政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后台行政管理,须提交行政管理人的营业执照、业务资质证明,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调查的承诺函,以及基金与行政管理人签署的意向性文件,行政管理人熟悉境外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情况表、简历,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认缴承诺书;
省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试点相关单位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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