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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1月26日通过)


总 则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工商联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工作。

工商联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主题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

 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党外干部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支持和配合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和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党组织。

 工商联以建设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为目标,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全面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决防止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倾向,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投身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继承和发扬听党话、跟党走的光荣传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自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表率和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典范,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上贡献智慧和力量。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注重对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教育培养。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自觉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致富思源、富而思进,自觉投身光彩事业、“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在企业建立工会等群团组织,并为其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第二条 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一)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协助推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促进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

 (二)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的渠道,帮助其提高议政建言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四)按照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标准,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法律、投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贯彻新发展理念,投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加快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努力促进国民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三)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四)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等事项。

   第四条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一)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加强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的指导,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战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确保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发挥政治引导、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协同参与社会治理作用,研究并反映行业发展动态,参与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制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第五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协同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三)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七条 依法加强会产管理、经营和保护。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

  (一)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各类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

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工商联团体会员。

  (二)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地投资的港澳企业等。

  (三)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不以企业资产规模和个人财富等设置入会门槛。

   各级工商联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办理入退会手续以及会员管理、会费收支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十条 全国工商联和省级工商联只发展团体会员。

   地方各级工商联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联的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工商联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接受工商联提供的服务;

  (五)要求工商联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工商联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工商联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参加工商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关心支持工商联工作;

  (五)接受工商联监督;

  (六)办理工商联委托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或开除其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开除其会籍。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工商联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简称全国工商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联为地方组织。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工商联既为地方组织又为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 工商联所属商会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由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并开展活动,接受工商联的指导、引导、服务,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

   工商联所属商会应依法进行登记。

   工商联可设立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所属商会组织。

   第十六条 工商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联对下级工商联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七条 工商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它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二)选举执行委员会;

  (三)讨论决定工商联的重大事项。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负责修改章程。

   第十八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工商联的最高领导机构。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工作任务;

  (四)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执行委员会委员(简称执行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热爱工商联工作,参加工商联的会议和活动;

  (四)执行工商联的各项决议;

  (五)广泛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反映其意见和要求;

  (六)对工商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等组成,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

   县级工商联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主席会议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研究决定重要事项。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全国工商联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联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兼职副主席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应向主席会议报告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情况,具体述职办法由同级主席会议制定。

   工商联可设常务副主席,由同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每届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工商联的经常工作,直到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执行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撤销职务处分。

   执行委员连续18个月不按规定参加同级工商联的会议和活动、或不接受工商联分配的任务、或不履行工商联的决议,应免去其执行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或选举产生,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选举产生,并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县级工商联届中调整人员,可由主席会议作出决定或选举产生,并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地方工商联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联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建立咨询制度。

   第二十八条 地方工商联新设或撤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联为地方商会,可称总商会。

   会长由工商联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联专职副主席、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联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同级工商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列席同级工商联主席会议,并根据安排向主席会议述职。

   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工商联机关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考核、激励和监督,强化政治责任,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三十一条 工商联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打牢思想根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树立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基层导向,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树立良好作风,密切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三)热爱工商联事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求真务实,掌握科学思维方法,注重增强学习本领、提高专业能力、培育专业精神,认真学习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现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具备较强的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落实推进能力。

  (四)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奋发有为,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改进工作方式和服务手段,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工商联工作。

  (五)严于律己、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会 徽

   第三十二条 工商联的会徽为以桥梁纽带造型为主组成的图案。

   工商联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联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为各级工商联(中国民间商会和地方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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