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目前,定向降准支持小微企业、银行成立普惠金融部等金融“输血”实体经济的各项措施正在落地中。
为此,我们对近年来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信息做了如下的收集和整理。本期,将从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梳理关于财税方面的小微企业政策。
1、相关定义
小微企业,从狭义的概念看,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主要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式企业等众多市场主体。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将全国的中小企业统一的划分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 3个类别。与此同时,根据全国中型企业、小微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别、行业特点、经营规模、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等诸多指标进行了进一步的划分。
近年来,小微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增长点,对于有效改善国计民生、最大限度的缓解社会各领域的就业压力、进一步的优化国民经济结构,持续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等诸多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和作用。
2、小微企业财税政策
财税政策对小微企业的生产发展、经营运作起着很大的调节作用,能够影响和改变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环境。同时,财税政策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方式,对资源配置具有引导作用,从而弥补市场失灵,优化小微企业的经营模式。近年来,随着政府对小微企业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财税政策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2.1 国家、海南省小微企业财政政策及摘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2011]104 号)
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 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
2012年2月1日起,取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253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份额作出明确规定,对非专门面向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微企业予以一定程度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小微企业共同参加采购。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 号)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改善其服务环境,项目支持额度最多400万元,且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不少于申请额的 80%。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67 号)
设立无偿资助的特色产业资金,每个项目最多300万元,贷款贴息最长3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最多 300 万元。最多投入引导基金总规模 30%的特色产业资本。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 号)
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按照不超过相关研发支出 4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 号)
建立并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从严审批涉企收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等。
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 号)
强调落实取消涉企收费的有关政策,对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进行分类清理规范,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加强涉企收费监管。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财建[2015]458 号)
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融资担保等、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等。
《海南省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2〕76号
从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用于奖励全省中小企业在规定年度内上缴税3年环比增长排在行业前10位的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奖励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
《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琼府办〔2017〕81号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风险补偿、奖励补助、股权投资和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帮助海南省中小微企业进一步缓解融资难题,并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一定的奖补优惠。
2.2 国家、海南省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 号)
2011年,对小型微型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内的,缴纳税款时,减半且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 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 号)
为鼓励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给予免征其印花税的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 号)
2012 年到2015年,4年间,对小型微型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内的,缴纳税款时,减半且按 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 关税[2011]71 号)
在2015年12月31日前,技术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进口合理数量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 除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2]25 号)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实行税前扣除优惠,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对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冲减担保赔偿准备或税前扣除等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 号)
2013年8月1日起,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企业为: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内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企业为: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内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 号)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的房产、土地等,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 号)
2014年到2016 年,3年间,对小型微型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内的,缴纳税款时,减半且按 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 号)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 31日,免征增值税的企业为: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以内的增值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以内的营业税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 税的通知(财 税[2014]78 号)
为鼓励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继续给予免征其印花税的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 号)
2015年到2017年,3年间,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3万元以内,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在9万元以内的缴纳义务人,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自工商登记注册后,3年内,未安排规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且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 号)
2015年到2017年,3年间,对小型微型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内的,缴纳税款时,减半且按 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 号)
将免征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以内纳税人的增值税;免征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以内纳税人的营业税这一优惠政策延长2年的执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 30万元以内的,缴纳税款时,减半且按 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规定、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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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宋昌吉;编辑:蒋秀芳;审核:杨春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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