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对标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本着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要求,探索建立市场主体更为便利的退出机制,不断完善企业信用监管流程,省工商局日前制定《优化营商环境七条措施》,旨在进一步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和企业信用监管科学化。
当前,省工商局在企业登记监管过程中发现,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未能和信用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不够便利。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为企业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省工商局自今年4月下旬开始着手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七条措施》。
据悉,省工商局在法定职能范围内,主动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从能改的地方改起,从具体细节改起,成熟一条明确一条,将分批推出优化海南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
1
办结提速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清算组备案或注销登记申请,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注册登记申请自登记机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之前省工商局已将20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现改为:清算组备案或注销登记办事时限缩短至1个工作日,使得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更加快捷便利。
2
登报承诺即办
申请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注销登记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可凭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样张并签署承诺书办理。
变化
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企业申请清算组备案,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原需登报10天才能办理相关业务。现改为: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申请补办营业执照的,企业登报后即可凭报纸样张和承诺书办理清算组备案或注销登记,使得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更加便捷。
3
清算功能执照
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非公司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经营期限届满,因清理债权债务需要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的,经全体投资人申请,登记机关可核发经营范围载明“仅供清理债权债务使用,有效期一年”的清算功能营业执照。
变化
依据现有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非公司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经营期限已届满,到相关部门无法办理清理债权债务事宜。现改为:允许全体投资人申请,经由登记机关核发经营范围载明“仅供清理债权债务使用,有效期一年”的用于清算功能的特殊营业执照,使得此类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债权债务清理更加便利。
4
解散清算组
已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的企业,如需更换清算组成员,可办理更换清算组成员的备案登记;如需继续经营,经全体投资人申请,凭刊登解散清算组声明的报纸样张,登记机关可办理解散清算组的备案登记。
变化
依据现有规定,企业可以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但对于更换清算组成员没有规定;如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又想继续经营,也没有解散清算组备案的规定。现改为:允许企业办理更换清算组成员的备案登记,更换清算组成员;经全体投资人申请,凭刊登解散清算组声明的报纸样张,可参照清算组备案所提交的材料办理解散原清算组的备案登记。从而更加理顺企业清算备案程序,更有利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落地,真正实现企业意思自治。
5
核查后置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书面承诺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在作出移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和企业补报年报公示信息的核查,发现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立即依法将企业再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变化
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①企业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年报信息进行检查,即先检查信息再移出。②作出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决定的时限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③未规定工商部门启动检查程序的时限。现改为:①调整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和检查顺序,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先作出移出决定,再行检查。②作出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决定的时限缩短至1个工作日。③工商部门启动检查程序的时限限定为作出移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从而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解决企业办事难问题,便利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6
住所核查提速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并在查证属实后立即作出移出决定。
在开展公示信息的抽查过程中发现前款情形的,工商部门在作出移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核查,发现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立即依法将企业再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变化
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①对工商部门启动检查程序的时限未作规定。②作出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决定的时限规定为查实后5个工作日。现改为:①启动检查程序的时限限定为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②作出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决定的时限缩短至查实后立即作出。从而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解决了企业办事难问题。
7
公示信息核查提速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公示的信息,或者履行公示义务后,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并在查证属实后立即作出移出决定。
变化
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①未规定工商部门启动检查程序的时限。②作出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决定的时限为查实后5个工作日。现改为:①工商部门启动检查程序的时限限定为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②作出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决定的时限缩短至查实后立即作出。从而有效提高了行政效率,解决了企业办事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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